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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800亩!肇庆征地补偿单价曝光23条村+3社区村民身价暴涨!

  近期,高要发布了6则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项目包括深南高铁、猫爪谷文旅项目、金利大道东延线、大湾食品产业园二期、广湛高铁边坡用地项目、广湛高铁补征地项目,拟征地面积合计约2808.73亩。

  据不完全统计,征地涉及到的村和社区分别为23条和3个,征收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5.3万元/亩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白沙村松坑头部经济合作社、白沙村松坑第二经济合作社、白沙村白沙经济联合社、白沙村白沙头部经济合作社、白沙村白沙第二经济合作社、白沙村白沙第三经济合作社、白沙村白沙第四经济合作社、白沙村白沙第五经济合作社、白沙村白沙第六经济合作社、白沙村麦坑经济合作社、松云村罗沁经济合作社、松云经济联合社、新星村上云河经济合作社;活道镇山塘口村山塘口头部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山塘口第二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山塘口第三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山塘口第四经济合作、山塘口村山塘口第五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山塘口第六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山塘口第七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山塘口第八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山塘口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头部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上蕨坑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蕨坑经济合作社、山塘口村吉田塱经济合作社、东横江村东横江头部经济合作社、东横江村东横江第二经济合作社、东横江村东横江第三经济合作社、东横江村东横江第四经济合作社、东横江经济联合社、福禄洞村福禄洞第二经济合作社、福禄洞经济联合社、活道村湖坑头部经济合作社、活道村湖坑第二经济合作社、活道村城村经济合作社、活道村凤初经济合作社、活道村蟠龙围经济合作社、活道村蟠龙围头部经济合作社、活道村蟠龙围第二经济合作社、活道村蟠龙围第三经济合作社、活道村好洞经济合作社、鳌头村鳌头头部经济合作社、鳌头村鳌头第二经济合作社、鳌头经济联合社、鳌头村鳌头第七经济合作社、鳌头村鳌头第八经济合作社、新迳村大迳头部经济合作社、新迳村大迳第二经济合作社、新迳村新村头部经济合作社、新迳村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新迳村新村经济合作社、新迳村大迳经济合作社、上横江村上横江头部经济合作社、上横江村上横江第二经济合作社、上横江村上横江第六经济合作社、上横江村上横江第七经济合作社、上横江村上横江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上横江村上横江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仙洞村廪溪经济合作社、禾地咀村下塱头部经济合作社、禾地咀村下塱第二经济合作社、禾地咀村下塱第三经济合作社、禾地咀村下塱经济合作社、禾地咀村禄洞经济合作社、禾地咀村新围经济合作社、禾地咀经济联合社、石塘村片塘经济合作社、石塘村新片塘经济合作社、石塘村石仔头经济合作社、石村村石村经济合作社、石村村石村头部经济合作社、塘坑村朝胜经济合作社、塘坑村广塘经济合作社、塘坑村塘坑经济合作社;蛟塘镇奕庆村奕庆经济合作社、奕庆村经济联合社、奕庆村塱心头部经济合作社、奕庆村塱心第二经济合作社、奕庆村新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以测绘单位蕞终出具图纸范围为准)。

  1236.13亩(含国有土地,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为新建深圳至南宁高铁珠三角枢纽机场至省界段项目用地建设。

  ①征收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5.3万元/亩执行。

  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若折算货币标准低于被征地所在地的工业级别基准地价,则按其工业级别基准地价执行。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珠三角枢纽机场段肇庆市高要区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22〕54号)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刘村曙光经济合作社、刘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刘村群力经济合作社、刘村向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以测绘单位蕞终出具图纸范围为准)。

  约55.73亩(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①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5.3万元/亩执行。

  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补偿标准为17.33万元/亩。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珠三角枢纽机场段肇庆市高要区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22〕54号)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一社区一甲经济合作社、金一社区一甲一、二、四、五、六、七经济合作社、金一社区二甲经济合作社、金一社区二甲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金二社区三甲经济合作社、金二社区三甲二、四、五经济合作社、金二社区四甲经济合作社、金二社区四甲一、二、三、七、八经济合作社、金三社区五甲经济合作社、金三社区五甲一、二、三、四、五、六经济合作社、金三社区六甲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以测绘单位蕞终出具图纸范围为准)。

  约303.45亩(含国有土地,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为金利大道东延线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

  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利镇市、区联合收储商住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0〕126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商务中心二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1〕2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东肇庆市(高要)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二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0〕133号)执行。

  ②留用地安置。按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利镇市、区联合收储商住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0〕126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商务中心二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1〕2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东肇庆市(高要)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二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0〕133号)执行。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利镇市、区联合收储商住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0〕126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商务中心二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1〕2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东肇庆市(高要)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二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0〕133号)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村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村头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以测绘单位蕞终出具图纸范围为准)。

  约53.3亩(含国有土地,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为推进大湾镇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建设。

  ①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5.3万元/亩执行。

  ②留用地采用实地补偿方式,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肇庆至高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高要路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高府函〔2021〕23号)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奕庆村塱心头部经济合作社、奕庆村塱心第二经济合作社、奕庆村经济合作社、奕庆村大坪经济合作社、良村经济联合社、良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良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沥南村南塘经济合作社、沥南村沥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以测绘单位蕞终出具图纸范围为准)。

  约1036.61亩(含国有土地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渡水股份经济合作社飞地,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为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珠三角枢纽机场段肇庆市高要区段项目边坡用地工作。

  ①征收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5.3万元/亩执行。

  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补偿标准不低于15万元/亩且不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级别基准地价。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珠三角枢纽机场段肇庆市高要区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22〕54号)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刘村三四五片经济合作社、刘村村向前经济合作社、大田塱经济联合社、同攸岗经济联合社、松山经济联合社、光荣村军屯经济合作社;蛟塘镇沥南村沥水经济合作社、沥南村南塘经济合作社、天鸦经济联合社、蛟塘经济联合社、蛟塘村前进经济合作社、蛟塘村前一经济合作社、蛟塘村前四经济合作社、蛟塘村进四经济合作社、蛟塘村东方红经济合作社、蛟塘村跃万经济合作社、蛟塘村兴元里经济合作社、蛟塘村东一经济合作社、蛟塘村东二经济合作社、蛟塘村东三经济合作社、蛟塘村东四经济合作社、蛟塘村万二经济合作社、蛟塘村万三经济合作社、奕庆村奕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以测绘单位蕞终出具图纸范围为准),

  约123.51亩(含国有土地,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为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珠三角枢纽机场段肇庆市高要区段项目补征地工作。

  ①征收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5.3万元/亩执行。

  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补偿标准不低于15万元/亩且不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级别基准地价。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珠三角枢纽机场段肇庆市高要区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22〕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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