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头部季度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2023年3月31日,企业(单位)欠税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或者个体工商户欠税不超过10万元,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名单,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头部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头部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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