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诗洞镇中心校北校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征收怀集县诗洞镇金华村地一、地二经济合作社等属下的集体土地1.374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位于怀集县诗洞镇金华村地一、地二经济合作社等坐落于怀集县诗洞镇金华村“天登坪”地段(土名)(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三、拟被征收土地权属人、地类、面积
拟征收怀集县诗洞镇金华村地一、地二经济合作社等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743公顷〔林地0.8698公顷、建设用地0.5045公顷〕(被征地权属单位以蕞终核实为准)。
征地补偿按《关于印发怀集县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2018年调整)的通知》(怀府办〔2018〕1号)执行。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此外,对被征地农民集体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或折算货币补偿;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社保费用收缴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局将组织开展征地调查工作,包括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征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请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不配合征地调查工作的,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拟征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农作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公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1.拟征地红线.《关于印发怀集县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2018年调整)的通知》(怀府办〔2018〕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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