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_《肇庆高新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对《肇庆高新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依据
肇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一直高度重视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区的项目引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5年9月11日,高新区出台《肇庆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肇高管办〔2015〕10号),以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项目落户。2017年,根据肇庆市修订出台的《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肇府规〔2017〕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园区实际,我区出台《肇庆高新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了以前年度对招商引荐项目的评价指标,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围绕“工业发展‘366’工程”参与园区招商引资,更好提升招商引资竞争优势。
《实施细则》旨在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我区招
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重大项目落户,推进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文共计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1、《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投资项目引荐人的阐释。
投资项目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肇庆高新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肇庆高新区实现投资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值得一提的是,引荐人不包括本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引荐项目认定条件的规定。
根据规定,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的认定条件包括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和纳税均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还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鼓励资金。
(2)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
(3)对引荐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进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以上支持肇庆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
(4)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
(5)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的引荐人(团队);对引进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
(6)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7)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特别说明: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3、《实施细则》第四条对鼓励资金申领手续及提交相关材料的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团队),可直接到区招商投资局办理引荐鼓励资金申领手续及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
(1)《肇庆高新区招商引资鼓励申请表》;
(2)引荐人(团队)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
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
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投资方和区招商投资局对引荐人(团队)资格确认的《肇庆高新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4)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投资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6)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项目主体正式动工或投产的有关证明文件
(8)引荐人(团队)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9)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别说明:引荐人(团队)必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鼓励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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