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失信违规将面临严惩
原标题:肇庆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失信违规将面临严惩
为贯彻落实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要求,肇庆市出台新规,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
新规提出,我市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方式申请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一)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500元/月支付房租,申请时无需提***租赁备案证明及******。
(二)缴存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新规将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同一人三次以上(含三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或非户籍地且非缴存地购房的,暂停受理提取申请。另外将严格审核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缴存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的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对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规明确提出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职工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新规具体办理流程以及所需申请材料详见更新后的《肇庆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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