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doc
附件4:肇庆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大力引进和利用民资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实现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二、考核内容实际投入的民营资本总额。民营资本总额包括:1、新建项目投资总额(包括当年新开工和往年开工项目),即民营项目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本年度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2、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包括企业自筹和向有关部门争取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增资扩产等项目),即民营企业更新改造完成投资额在本年度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3、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项目投资总额,民营投资者对国有企业在转制改革过程中,实行收购,兼并、租赁、参股等投资在本年度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三、统计范围除外国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四、考核标准分中心区和山区两类地区考核。以2004年末的实绩数为2005年的参照考核基数,从2005年起,根据中心区和山区的不同情况,每年以上年度实绩数再加上本年度增长的百分比(山区10%,中心区18%,高新区28%)为考核基数。考核基数由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由市政府下达。五、考核组织机构由市政府组织,市府办、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六、考核程序各县(市、区)于每年的6月15日前应将上半年的民营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小结,并将有关数据及材料报市考核小组。次年的1月15日前将民营招商引资工作的年终总结和申报考核的数据及材料上报市考核小组。市考核小组于2月15日前将考核意见报市政府。考核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新建项目应提供的资料:①投资者身份证明;②项目合同书(企业自筹资金不用签合同的项目,投资者要提供购买土地、厂房、设备等发票);③工商执照;④国、地税税务登记证;⑤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2、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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