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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admin8个月前 (09-27)肇庆产业信息5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端府函〔2020〕113号)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端府函〔2020〕113号)

  发布日期:2020-11-10浏览次数: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原2020年9月22日印发的《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端府函〔2020〕9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

  为做好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6〕630号,以下简称“630号文”),以及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用于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建设。

  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范围内(具体为征地红线范围图确定的界线为准)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未依法批准建设使用、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按6.6万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

  (2)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留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在集体所属土地进行调整。其中属留用地且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地价相当的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基准地价标准予以补偿,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其他不能调整的参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的标准和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并对其地上(下)建(构)筑物按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补偿。特殊情况的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另行补偿。

  2.地上(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并拆除村民(居民)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的,采用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①参照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对于住宅补偿标准,以住宅实际测量的合法面积,如属于纯一层平房,补偿面积按1:1.2确定,属于二层以上(含二层)的住宅,补偿面积按1:1确定,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面积销售成交均价确定,即按套内面积5800元/平方米(含土地使用权价、房价)。对于办公用房、厂房、商铺等非住宅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装修费:500元/平方米(按套内面积计算)。

  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办公用房、厂房、商铺按被征收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电话、有线电视、网络迁移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如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参照各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对合法经营的商户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月平均税后利润计算(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④被征收拆迁单位(个人)不接受上述补偿标准的,可按法定程序通过双方认可的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签约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部门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户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户奖励;逾期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2)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建筑物补偿标准按1:1比例计算补偿。其中: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22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5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600元/平方米。以上补偿包含房屋的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

  (3)征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征地拆迁人负责对新安排宅基地进行“三通一平”及做好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交给被拆迁户使用。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参照肇府函〔2016〕630号文的标准执行或按8000元/亩包干。

  4.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有关规定执行。

  5.留用地安置。征收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安排,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若经(联)济社有自己土地供选址,由经(联)济社自行征收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办理农转用交费标准按实际需要由征地方负责;若经(联)济社没有可用地供选址,则按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规定的端州区工业用地蕞低出让标准19.2万元/亩上浮20%(即23.04万元/亩)进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其他补偿规定。

  1.有报建手续且未超期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普通建筑400元/平方米、有装修的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也可通过对建筑物的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参照第四条第1款第2项奖励条款标准确定)。

  2.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如属历史上形成并经协商当事人愿意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及奖励(具体参照第四条第1款第2项奖励条款确定)。

  3.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附属物,如天井、庭院、花园等,可按该附属物的土地面积以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围墙,按墙体立面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经过确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5.涉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范围的拆迁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构)筑物搬迁范围和计量原则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为项目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

  (二)因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该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外的连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属搬迁范围(如连体部分所属集体土地一并征收,连体部分的补偿按第四条头部款第2项第(1)目规定的标准执行;如连体部分所属土地不一并征收,连体部分的补偿按第四条头部款第2项第(2)目规定的重置补偿价标准执行)。

  (三)固定价格部分搬迁建筑物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四)房屋面积的丈量以四面外墙为准。

  (五)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的结构性质分类计算面积。

  (六)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楼房,第二层以上的楼层如楼板与天花(檐墙)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层楼计算面积,低于2.2米的不计算楼层面积。

  (七)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相关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征收补偿问题,以房地产权证记载内容为依据,在建设项目通告发布前已发生的房地产权变更和发布后发生的房屋继承,尚未办妥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由业权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办理;其他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或产权未经确认的,由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土地、房屋档案记载资料审核确认,并予以公示。

  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附着物(包括房屋、厂房)、地下埋置物、青苗等,其所有者、使用者或代管者必须保持现状,不得抢建、抢种或改变用途等,否则依法不予补偿。

  有关征地实施机构和测量单位,将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一)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

  (三)在征收过程中,如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征收部门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630号文及相关政策执行。方案实施期间,如补偿标准调整提高,则参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执行。

  十、原2020年9月22日印发的《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端府函〔2020〕97号)作废,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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