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肇庆高新区关于鼓励建设商品厂房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修订版)》(粤府《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号)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肇庆高新区关于鼓励建设商品厂房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建议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理由,请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修订版)》(粤府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东省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集聚集约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和规范我区工业地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中的商品厂房是指按照统一规模和规划要求建设(包括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改建、扩建、重建),主要用于工业项目生产、研发、经营及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服务业经营等用途,可按建设规划分单元分割出租或出售的厂房。
本意见适用于在肇庆高新区辖区规定工业、仓储物流用地范围内从事商品厂房的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和取得、规划建设、分割出让和项目扶持等事项
。(二)组织领导。建立肇庆高新区鼓励商品厂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和指导商品厂房建设及工业地产发展。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发展
改革、规划、国土、经贸、招商、建设、安监、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鼓励商品厂房促进工业地产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商品厂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事项,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建设原则
产业规划要求;布局选址充分考虑园区产业聚集。(二)集约高效原则。鼓励建设多层商品厂房,用于轻工企业的商品厂房,应建四层以上。
(三)功能配套原则。商品厂房的单体结构设计应与园区布局相适应,需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商品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一)项目开发单位要求。项目开发单位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单位或国有企业。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这里所指项目开发单位为本意见规定的
从事商品厂房建设和销售企业,不包括仅对制造业厂房改建后分割出租的企业。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商品厂房项目。
原则上每个商品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商品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商品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鼓励建设高层厂房),建筑密度控制在35-60%,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容积率应不低于1.6,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商品厂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商品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以上有关建设规模指标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或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
新增商品厂房项目用地。(1)出让取得及出让底价。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取得的,出让
底价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挂牌起始价不得低于园区内同地段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基准地价。但如按政策可将出让土地用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我区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2)出让土地使用期限。新增的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但对符合省、市政策要求的,可根据企业弹性用地出让需求意愿,实行弹性年限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限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具体弹性出让年限,国家、省、市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要求执行。(3)先租后让取得。按省、市有关政策采取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用土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2.已出让未建设项目用地。对使用已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建设商品厂房的,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产业类型进行商品厂房开发建设。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差额。但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改造项目用地。对肇庆高新区(包括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安全生产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盘活用于商品厂房项目建设:(1)合法用地企业可以按照省、市、区“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提出商品厂房改造建设申请,经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后,由该企业自行将原工业厂房改造成商品厂房。(2)合法用地企业可以将该厂(区)房用地及上盖不动产交由其他市场主体集中收购,由收购主体按“三旧”改造政策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开展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经批准纳入本区“三旧”
改造范围的厂房用地用于商品厂房建设的,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应符合本意见有关主体资格规定要求。若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或使用条件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重新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4.盘活制造业企业厂房。
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上述有关土地出让期限和价格、土地租赁期限和价格、商品厂房规划建设指标、商品厂房项目产权分割、转让、登记和物业出租等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准予租售要求。商品厂房出售出租必须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并通过验收;同时应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清晰。购买商品厂房应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交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企业预售商品厂房的,必须符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22条、第23条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二)租售对象要求。商品厂房的购买人和承租人,原则上必须为在我区登记注册或引进的工业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
。但经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原制造业企业将其工业用地上厂房改建、扩建为商品厂房的,商品厂房购买人和承租人应为该企业产业链合作伙伴。(三)支持产权分割。商品厂房项目建成
或现有制造企业厂房经批准为商品厂房项目后,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商品厂房出售最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的单元划分为依据。原则上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30%,具体自持比例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商品厂房的销售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四)规范产权流转。为确保我区商品厂房开发建设项目和商品厂房产权有序流转,保障企业正常稳定合法经营,区招商、国土、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人、产权租售人和物业使用人的产权租售协议和产业监管协议约束,确保商品厂房物业产权有序流转和合法使用。
厂房的项目(包括自建、投资出租),区财政给予投资主体分层予以奖励: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待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经申请批准,由区财政给予安排拨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享受上述财政扶持奖励:
三旧”改造政策享受资金支持、获得合理补偿(包括物业、土地使用权置换,或其他方式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等)或得到相关奖励的;(2)经区规划、建设部门同意,
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对现有制造业企业厂房分割出让或出租的;(3)使用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由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开展商品厂房建设的
(4)按照省、市、区有关政策或按其与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专项投资协议,可以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有关市场主体可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中之一项政策或约定权利,申请获得相关财政扶持奖励或补助,但不得重复获益。以上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由区
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二)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商品厂房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融资服务。对入驻企业购买
商品厂房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三)配套服务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对商品厂房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主动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租用商品厂房。六、其他
(一)凡使用新增土地从事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和租售辖区内商品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研发以及配套服务企业,
应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租售企业,不因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财政优惠待遇。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修订版)》(粤府
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集聚集约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和规范我区工业地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中的商品厂房是指按照统一规模和规划要求建设(包括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改建、扩建、重建),主要用于工业项目生产、研发、经营及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服务业经营等用途,可按建设规划分单元分割出租或出售的厂房。
本意见适用于在肇庆高新区辖区规定工业、仓储物流用地范围内从事商品厂房的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和取得、规划建设、分割出让和项目扶持等事项
。(二)组织领导。建立肇庆高新区鼓励商品厂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和指导商品厂房建设及工业地产发展。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发展
改革、规划、国土、经贸、招商、建设、安监、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鼓励商品厂房促进工业地产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商品厂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事项,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建设原则
产业规划要求;布局选址充分考虑园区产业聚集。(二)集约高效原则。鼓励建设多层商品厂房,用于轻工企业的商品厂房,应建四层以上。
(三)功能配套原则。商品厂房的单体结构设计应与园区布局相适应,需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商品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一)项目开发单位要求。项目开发单位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单位或国有企业。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这里所指项目开发单位为本意见规定的
从事商品厂房建设和销售企业,不包括仅对制造业厂房改建后分割出租的企业。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商品厂房项目。
原则上每个商品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商品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商品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鼓励建设高层厂房),建筑密度控制在35-60%,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容积率应不低于1.6,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商品厂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商品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以上有关建设规模指标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或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
新增商品厂房项目用地。(1)出让取得及出让底价。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取得的,出让
底价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挂牌起始价不得低于园区内同地段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基准地价。但如按政策可将出让土地用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我区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2)出让土地使用期限。新增的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但对符合省、市政策要求的,可根据企业弹性用地出让需求意愿,实行弹性年限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限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具体弹性出让年限,国家、省、市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要求执行。(3)先租后让取得。按省、市有关政策采取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用土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2.已出让未建设项目用地。对使用已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建设商品厂房的,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产业类型进行商品厂房开发建设。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差额。但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改造项目用地。对肇庆高新区(包括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安全生产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盘活用于商品厂房项目建设:(1)合法用地企业可以按照省、市、区“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提出商品厂房改造建设申请,经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后,由该企业自行将原工业厂房改造成商品厂房。(2)合法用地企业可以将该厂(区)房用地及上盖不动产交由其他市场主体集中收购,由收购主体按“三旧”改造政策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开展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经批准纳入本区“三旧”
改造范围的厂房用地用于商品厂房建设的,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应符合本意见有关主体资格规定要求。若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或使用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重新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5.盘活制造业企业厂房。
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上述有关土地出让期限和价格、土地租赁期限和价格、商品厂房规划建设指标、商品厂房项目产权分割、转让、登记和物业出租等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准予租售要求。商品厂房出售出租必须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并通过验收;同时应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清晰。购买商品厂房应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交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企业预售商品厂房的,必须符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22条、第23条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二)租售对象要求。商品厂房的购买人和承租人,原则上必须为在我区登记注册或引进的工业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
。但经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原制造业企业将其工业用地上厂房改建、扩建为商品厂房的,商品厂房购买人和承租人应为该企业产业链合作伙伴。(三)支持产权分割。商品厂房项目建成后
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商品厂房出售最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的单元划分为依据。原则上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30%,具体自持比例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商品厂房的销售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四)规范产权流转。为确保我区商品厂房开发建设项目和商品厂房产权有序流转,保障企业正常稳定合法经营,区招商、国土、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人、产权租售人和物业使用人的产权租售协议和产业监管协议约束,确保商品厂房物业产权有序流转和合法使用。
对建设商品厂房的项目(包括自建、投资出租),区财政给予投资主体分层予以奖励: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待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经申请批准,由区财政安排拨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享受上述财政扶持奖励:
三旧”改造政策享受资金支持、获得合理补偿(包括物业、土地使用权置换,或其他方式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等)或得到相关奖励的;(5)经区规划、建设部门同意,
)使用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由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开展商品厂房建设的。2.
对购买商品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按其缴纳购房契税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且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厂房超过1千平方米且签订合同5年以上的,按实际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3.其他有关要求。
按照省、市、区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突出领军人才或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引进等政策,以及按其与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专项投资协议,可以享受有关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楼等经营场所财政扶持奖励或补助的,有关市场主体可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中之一项政策或约定权利,申请获得相关财政扶持奖励或补助,但不得重复获益。以上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由区
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二)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商品厂房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融资服务。对入驻企业购买
商品厂房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三)配套服务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对商品厂房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主动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租用商品厂房。六、其他
(三)凡使用新增土地从事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和租售辖区内商品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研发以及配套服务企业,
应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租售企业,不因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财政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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