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政策】关于《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肇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日,我市出台了《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肇府﹝2016﹞3号,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该《办法》鼓励引荐的产业方向已与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的战略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围绕“工业发展‘366’工程”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我市招商引资竞争优势,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问:招商引资鼓励资金哪些人可以享受?
答:《方法》第二条规定,投资项目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肇庆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肇庆市实现投资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值得一提的是,引荐人不包括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问:享受招商引资鼓励资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的认定条件包括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还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鼓励资金。
(二)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
(三)对引荐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进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以上支持肇庆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
(四)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
(五)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的引荐人(团队);对引进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
(六)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七)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四、问:招商引资鼓励资金如何申请?
答:《方法》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可以向项目落户地的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招商引资鼓励资金,申报程序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确定。
文件链接: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主办: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肇庆市宣传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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