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鼎府办〔2023〕1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肇鼎府办〔2023〕1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已经2023年1月4日九届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23年1月5日区委九届第4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
为推进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的开发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市管起步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1〕33号)文件精神,制定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规范执行农用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1〕33号)通知,鼎湖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23万元/亩。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的农用地征地补偿按照此标准执行。
按征地面积12%比例返还留用地,留用地性质统一为工业(仓储)用地,留用地集中布局,其开发建设管理(产业类型、用地标准、环保要求、建设指引等方面)需符合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相关管理规定。
留用地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并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自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1个月后,留用地仍未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的,从次月起算,按1.8万元/亩·年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集体支付租金。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失地生活保障计算及支付方式
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被征地农民失地生活保障发放方式调整为一次性支付3万元/亩。
四、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
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按照鼎湖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计提征地社保费,具体的筹集、发放、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执行。国家、省、市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决定》(肇鼎府办〔2016〕3号)文件执行。
政策解读:《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主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承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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