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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9个月前 (09-27)肇庆产业信息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肇庆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5号)、《肇庆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和《肇庆市“营商环境38条”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亩产效益”为导向,建立区域综合评价评估机制,确保新增工业用地向产出能效高、用地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倾斜。

  在全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新区范围内对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制度,须核准的或特殊管理的项目除外。采取先试点再推广模式,率先在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实行工业“标准地”出让试点,并逐步向全市推广。

  “标准地”是指事先明确规划条件、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置条件,进行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并作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再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一)开展区域评估。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按照《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肇建改办〔2020〕1号)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定区域开展区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入驻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评估(评价)区域评估或规划环评中包含的内容,直接使用评估(评价)结果。单个工业项目,可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区域评估基础上无需重复履行评估、审查程序直接进行审批。

  (二)“标准地”出让前期准备。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五通一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土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三)明确“标准地”相关指标。“标准地”指标主要指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等四大类。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根据区域评估(评价),环境指标主要包括环境空间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准入清单等指标。能耗指标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经济类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单位产值、税收贡献等。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肇庆市制造业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肇府规〔2020〕6号)要求,结合实际设置本辖区内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各地土地储备部门将拟出让宗地信息函告发改、工信、环境、资源、商务等相关部门,由上述部门分别明确能耗指标、环境指标、规划指标和经济指标和违约处罚条款等要求后,连同出让申请一并交资源部门审核。

  (四)规范“标准地”出让。各地资源部门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的具体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公开出让。土地竞买人竞买成功后,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与土地竞得人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根据土地出让前确定的规划(出让合同未约定部分)、环境、能耗、经济等指标标准进行约定,并对开发进度要求、抵押条件、退出机制、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作明确约定。

  (五)分阶段验收。“标准地”出让项目的竣工、投产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指标进行复核验收。投产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单位产值(单位面积上的年度工业产值)、税收贡献(单位面积年度上缴税收额)、能耗、环境等指标进行履约认定,对未能通过履约认定的,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1.产业用地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建设的,企业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按约定终止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对在各阶段验收中未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标准的工业用地项目,出让人应按约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3.除因闲置等原因应无偿收回的土地外,企业按约定退出工业用地且已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政府应当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照土地供应合同约定,采取残值补偿、由受让人通过恢复原状等方式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7月前)。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研究制定本辖区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等相关控制指标,结合实际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具体流程,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二)试点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8月-9月)。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作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要选择合适地块,制定首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并实施公开出让工作。

  (三)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11月)。各县(市、区)要借鉴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实施本辖区首宗“标准地”出让工作。

  (四)全面推广阶段(2020年12月)。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全面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工业用地采取“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一)全过程监督管理。“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签订主体在全过程监督管理中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对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投资、能耗、环境、税收等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投资协议、出让合同相关内容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督,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检查核查机制。

  (二)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单位),要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

  (三)加强督查推进。由市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推行“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掌握信息,及时督促检查出让进展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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