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A省级大学科技园,房产原值5000万元,减除比例30%,该省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2023年三季度,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0.5万元(5000×(1-30%)×1.2%×1/4),在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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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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