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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admin1年前 (2024-09-27)肇庆产业信息26

  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项目落户,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2个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团队),由市商务局、项目落户地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三)投资方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鼓励资金。

  (一)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确定。

  (三)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肇庆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五)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七)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八)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一)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团队)可以向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招商引资鼓励资金,申报程序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确定,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引荐人(团队)必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鼓励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引荐鼓励资金由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解决。对落户端州区、肇庆高新区的项目鼓励资金由市、区按财政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对落户肇庆新区的项目鼓励资金由肇庆新区、鼎湖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第七条 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团队)不包括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的项目。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继续适用《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肇府〔2016〕3号)。项目引荐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经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

  省财政按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最低30万元,最高300万元。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肇府办〔2017〕21号)、《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高新科:2899813

  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提交合格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报送到省参加入库评审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通过省评审的入库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已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省财政按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最低30万元,最高300万元。

  通过复审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落户我市的国家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市财政每一项给予1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每个企业最高10万元。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肇府函〔2016〕196号)

  省财政按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

  市科技局,高新科:2899813

  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获得市财政补助的

  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

  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

  省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指引》(粤科规财字〔2016〕42号)

  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的金融机构

  省财政和市财政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和40%分担损失,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10%分担损失。省财政单个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奖补100万元,由市、县各承担50%。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6〕529号)

  奖补50万元,由市、县各承担50%。

  奖补30万元,由市、县各承担50%。

  省财政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市科技局,产学研科:2899811

  市财政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并按照该研发机构不超过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资金。

  《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产学研科:2899811

  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

  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

  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知〔2014〕183号)、《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2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府〔2015〕7号)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2899818

  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

  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维持7年以上

  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备案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

  省财政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支出为基数,500万及其以下部分按10%奖补,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奖补(近两年)。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肇庆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肇科〔2016〕61号)

  市财政局,工贸科:2227021;市科技局,科管科:2899816,法规科:2899812

  市财政以省上一年奖补我市企业的金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配套奖补。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的费用,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省财政按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肇庆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肇科〔2015〕64号)

  市财政补助由企业按年度服务合约、支付证明等金额进行申报,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额应不低于申领创新券金额的3倍。

  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

  市经信局,技术与质量科:2237449

  省财政给予每个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助资金。

  《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323号)、《广东省实施“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72号)、《肇庆市引进西江创新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实施方案》(肇办字〔2016〕12号)

  市委组织部,人才科:2265988;市科技局,法规科:2899812

  市财政按省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扶持。

  省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市财政按省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扶持。

  按档次资助100-1000万。其中,对东南板块,市、县各承担50%;对西北板块,市承担70%、县承担30%。

  资助100-300万。其中,对东南板块市、县各承担50%,对西北板块市承担70%、县承担30%。

  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

  市财政按募集资金规模五个档次给予300-700万元的奖励。

  《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

  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所募集资本投资本市的企业

  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安排总规模2亿元资金,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市财政转贷资金使用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2,第6日起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3。

  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

  市财政合作银行对能提供抵质抵押物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争取可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2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合作银行对未能提供抵质押物但符合信用要求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

  成立我市规模2.5亿元的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环保科技创投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在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下分别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子基金

  市财政支持引导环保技术研发机构和环保型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初创型等企业发展;成立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三大主导产业发展。

  主办单位: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广宁县信息中心粤ICP备11100137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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