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反映。
为深入实施市工业发展“366”工程和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推动我区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肇国土资规字〔2018〕1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定义。产业集聚基地是指经区管委会认定,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产权可分割销售的现代工业产业和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房的产业基地。
(二)基地分类。产业集聚基地分为制造企业产业集聚基地和平台型产业集聚基地两类。制造业企业产业集聚基地,是指在我区企业利用自有的厂房或工业用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建设的产业集聚基地。平台型企业集聚基地,是指具有产业招商资源和工业地产开发资质和经验的企业,在我区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依照既定产业规划建设的集聚基地(建设容积率在1.6以上、其厂房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
(三)组织领导。成立区产业集聚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区产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发改、自然资源、工信、科技、招商、税务、财政、住建、环保、市场监管、安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管办”)在区工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建设原则。产业集聚基地按照“产业明晰、集聚发展、注重效益、合法规范”的原则稳妥推进:(1)产业明晰、集聚发展。鼓励各产业集聚基地实行差异化发展,产业定位必须清晰明确,入驻的企业产业属性须符合基地的产业定位。(2)注重效益、合法规范。基地选址、规划、布局、产权分割和登记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不动产、环保等相关规定,投资强度、税收等效益指标须符合我区项目准入相关要求。
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单位,是指在我区建设产业集聚基地,从事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建设和分割出让的企业,开发单位必须在我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具有投资、招商、管理和运营的能力。其中,平台型产业集聚基地的开发主体须在国内拥有工业地产开发项目2个以上,已开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相关已建成的项目入驻的企业超过50个以上。
1、选址。拟建设产业集聚基地的选址地块,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面积。拟建设产业集聚基地用地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3、经济指标。基地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年税收贡献不低于40万元/亩。4、产业定位。产业集聚基地产业定位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基地规划环评经审查通过。
1、填报《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申请表》,按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区产管办进行形式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开发单位资格、项目选址资格和环保资格审查通过,提交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发单位可认定获得产业集聚基地资格,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方面相关扶持政策。
产业集聚基地用房分为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工业用房主要用于生产、研发用途;配套用房指办公用房、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应明确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布局分区和所占的建筑面积,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应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对于配套用房,交通、消防等安全规范须参照居住或商业办公楼有关技术规范。
(1)我区制造业企业利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进行建设。(Ⅰ型)
(2)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我区制造业企业在工业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Ⅱ型)
(3)我区制造业企业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Ⅲ型)
平台型企业集聚基地的开发单位,在我区依法招拍挂获得工业土地后,按照既定产业规划进行建设。
1、制造业企业集聚基地,其项目用房原则上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原则上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如受让方不属于产业链合作伙伴,但属于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产管办审批后可获得受让资格。
2、平台型企业集聚基地,其受让对象为通过园区项目入园评审,符合产业集聚基地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
(1)工业物业产权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蕞小的分割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2)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工业用房,建设完成后,通过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参照商品房相关政策编制房屋编码,进行分割销售,并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核准文件,以幢、层等固定界线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
(3)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出让后自留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配套用房的确权登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0%。
(4)产业集聚基地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5)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
(2)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进行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3)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后,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再次交易转让。
(4)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产业集聚基地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
1、按照制造业企业产业基地Ⅲ型的分割办法的前3条款操作(现房销售条款除外)。
3、产业集聚基地用房在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修正)》有关规定进行预售。其中,工业用房需在建筑主体达到封顶条件经批准后预售;配套用房需在建筑主体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经批准后预售,但必须随工业用房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
(一)产业集聚基地要按照产业方向开展招商活动,入驻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肇庆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肇庆高新区产业投资鼓励清单》要求;2、入驻企业符合基地的产业定位,符合所入驻产业集聚基地的可行性报告、规划建设、招商运营方案和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3、符合我区项目入园评审办法的要求,并通过项目评审。
(二)产业集聚基地要制定发展规划和目标,不断完善生产生活所需的基础配套,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三)产业集聚基地须规范运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建立起信息咨询、政策宣传、项目申报等公共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和服务园区入驻企业。
1、属厂房改造的产业集聚基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项目建设指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支持产业集聚基地开展高标准招商活动,鼓励引入科技型、规模型的入驻企业。工业厂房购买方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整体迁移到我区的,对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业厂房购买方当年投产、当年上规模的,对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平台型产业集聚基地招引中小企业进驻并投产50家以上的,奖励集聚基地开发单位30万元;投产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的,奖励50万元。
4、区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基地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主动服务。
(一)区产管办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基地日常监管工作,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基地的建设、运营和分割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加强对产业集聚基地发展评估及管控。
(二)严肃查处变相开发并以商铺、公寓、住宅等用途进行宣传推售、转让产业用房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区产管办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产业集聚基地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由职能部门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可提请区管委会撤销基地资格,停止办理产权分割和确权登记。
(三)开发单位在获得产业集聚基地资格3个月内与区招商投资局签订投资协议书和承诺书。对在建设和运营中违反履约承诺协议的集聚基地,区产管办可提请区管委会撤销基地资格,停止办理产权分割和确权登记,并实施联合惩戒,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相关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3年内不得在我区竞投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
(四)产业集聚基地要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定期将入驻企业情况报区工信、招商、商务或科技部门,并配合做好产业、税收、R&D投入、综合能耗等情况统计工作。
(一)在此办法出台之前与区管委会以“一事一议”方式就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签订的协议,按照协议执行;办法出台后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产业集聚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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