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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肇庆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和《肇庆市“营商环境38条”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亩产效益”为导向,建立区域综合评价评估机制,确保新增工业用地向产出能效高、用地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倾斜,根据《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自然资发〔2020〕38号)工作要求,结合肇庆新区实际,我区制定了《肇庆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5号);

  (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办字〔2019〕27号);

  (三)《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自然资发〔2020〕38号)。

  《管理办法》共分8章,具体为总则、项目准入、区域评估、“标准地”出让、“标准地”建设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审批服务、附则。

  (一)总则。包括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肇庆新区试点范围内认定为符合“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

  (二)项目准入。包括准入前提、优先准入等内容。从规划、环保、节能、征信、经济等方面对拿地项目提出准入条件和优先准入条件。

  (三)区域评估。包括基本规定、实施流程、评估成果和应用、成果时效等内容。明确了我区开展区域评估的流程以及区域评估成果的应用。

  (四)“标准地”出让。包括地块前期开发、“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地块定标、按标出让、协议签订。主要明确了“标准地”的出让流程。

  (五)“标准地”建设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建设期、竣工验收、竣工投产、达产复核。明确了“标准地”出让后,在项目的建设、竣工和投产以及达产阶段对标准地进行监管和验收流程。

  (六)监督管理。包括新区行政服务局职责、新区发展规划局职责、新区经济促进局职责、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职责、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职责、全过程监督管理、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考核督查、退出机制、数字平台。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标准地”出让工作中的职能和责任。

  (七)审批服务。包括前期辅导服务、承诺制、代办服务。明确了可为取得“标准地”的企业提供其他相关政策审批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还包括12个附件,主要为“标准地”出让流程、指标体系以及相关示范文本等。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肇庆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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